規范性文件是指規定公民、法人、組織行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的文件。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,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面兩類規范性文件:一是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、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、決定和命令;二是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。這是實施法律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,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,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上述規范性文件,必須按一定的程序進行。首先,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,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;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: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;自治州、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。然后,由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上述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。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,認為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、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,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;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,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,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。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,并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。最后,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審查時認為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、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,這時才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,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。
來源:中國人大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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